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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于双虎与吴根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双虎,吴根红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421号原告:于双虎,男,1972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吴根红,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于双虎与被告吴根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双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双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于双虎负担。审判员 宏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巴图白乙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