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3执恢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学发与被执行人彭林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学发,彭林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恢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学发被执行人:彭林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学发与被执行人彭林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林嘉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曾学发与被执行人彭林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七民初字第2037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曾学发与被执行人彭林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冉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