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连云区云山街道办事处老君堂村民委员会、汪维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连云区云山街道办事处老君堂村民委员会,汪维富,江苏省连云港盐业航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726号原告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99号3-125室。法定代表人金斌,该公司经理。被告连云区云山街道办事处老君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区云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1251850-7被告汪维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第三人江苏省连云港盐业航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云台区猴嘴镇新华街台中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139127575G法定代表人杨思阶,该公司经理。原告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区云山街道办事处老君堂村民委员会、汪维富、第三人江苏省连云港盐业航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