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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255号原告:朱某某,女,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潘某某,男,1960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