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翠芳与临汾市润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芳,临汾市润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095号原告:张翠芳,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临汾市润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法定代表人:张骏,职务:经理。原告张翠芳与被告临汾市润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查明,2014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民间代理服务协议》,原告向被告出资20万元,由被告代理理财,期限为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5日,利息为月利率1.75%,到期后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由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原告出资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理财凭单。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临汾市润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张翠芳借款本金20万元,原告张翠芳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临汾市润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永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