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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文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渊,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昆明市东川区人,农民,住昆明市东川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柳时飞、被告人文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7日20时38分,被告人文渊醉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川区凯通路与古铜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7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渊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渊四个月到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及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材料,查获经过;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指派书、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昆东公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物检字第336号)、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文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渊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母顺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