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1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清,王永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10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荣顺,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岭兜村桥头***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505831962********。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辉,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婉珊,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雪清,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永金,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受理张荣顺与王永金、陈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粤1972民初410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王永金、陈雪清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冻结陈雪清于中国农业银行富民支行账户62×××12,当日冻结71,503.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查封王永金位于大朗镇沙步村沙园路103号工厂内铣床机两台,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止。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雪清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因本案对被申请人陈雪清在中国农业银行富民支行账户62×××12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倩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