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庆诉张周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张周鹏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034号原告张庆,女.委托代理人宋月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周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诉被告张周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庆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兵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怡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