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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特清预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平和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北京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平和化工有限公司,北京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特清预初字第01232号申请人天津平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逸仙科学工业园庆龄大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8030XXXX。法定代表人明一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环西路贾各庄南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75820XXXX。法定代表人高允泽,经理。申请人天津平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平和化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对被申请人北京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汽车配件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书。申请人天津平和化工公司称,2012年11月开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货物买卖关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橡胶,被申请人支付货款。截止2013年1月8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总数为2504683.33元。2014年5月6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诉至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2504683.33元,案件受理费1341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现判决已生效,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已经申请执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前往被申请人住所地勘查,被申请人的场地已经破烂不堪停止经营,但至今被申请人仍未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司清算案件。东邦汽车配件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为本院管辖区域;公司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查,东邦汽车配件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已经发生法定解散事由。依照法律规定东邦汽车配件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因此,天津平和化工公司作为东邦汽车配件公司的债权人,其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东邦汽车配件公司进行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天津平和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北京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张虹雨代理审判员  田子阳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露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