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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来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来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来华,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来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琳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来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份某日13时许,被告人吴来华在湛江市霞山区华欣小区门口豪都西饼屋处,趁被害人吴某睡熟时盗窃其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2、2016年7月份某日14时许,被告人吴来华在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南柳村路口对面一小卖部处,趁被害人郭某1熟睡时盗窃其店内烟柜上香烟若干条。3、2016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吴来华在湛江市霞山区铁路宿舍二区咏味快餐店处,趁被害人王某不注意,盗窃其店内柜台处黑色腰包一个,该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4、2016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吴来华在湛江市霞山区华欣小区门口豪都西饼屋处,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吴某追赶,后被执勤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吴来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9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来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郭某2、王某的陈述,现场指认材料,被告人吴来华的前科材料[2010]霞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011]霞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011]霞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012]霞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湛某(刑)勘[2017]477、478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吴来华的供述,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来华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来华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来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来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来华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来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