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建芳与恽志明、恽志兰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芳,恽志明,恽志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526号原告:丁建芳,女,194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娟,江阴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恽志明,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告:恽志兰,女,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原告丁建芳诉被告恽志明、恽志兰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丁建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建芳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丁建芳已预交),由丁建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培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