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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建芳与恽志明、恽志兰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芳,恽志明,恽志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526号原告:丁建芳,女,194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娟,江阴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恽志明,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告:恽志兰,女,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原告丁建芳诉被告恽志明、恽志兰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丁建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建芳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丁建芳已预交),由丁建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培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