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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瑞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奥龙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瑞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奥龙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开元华庭S2-5(B5)幢1层103号。法定代表人杨佩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奥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办事处石寨村(新3**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李岗领,总经理。上诉人河南瑞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2民初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瑞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住所地为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在开封市开元华庭,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由荥阳市人民法院裁决。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