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洪宝、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宝,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宝,男,汉族,1954年4月13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吕芝荣,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迎宾大道58号黄山颐品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07394781XN。法定代表人:魏长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山市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6)黄仲裁字第1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327680.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 小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洪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