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与潘荣祥、林延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潘荣祥,林延良,王永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069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镇香茗街。负责人:叶建强,系该社主任。被告:潘荣祥,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延良,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永泽,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与被告潘荣祥、林延良、王永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于2017年6月1日以潘荣祥、林延良、王永泽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