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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与潘荣祥、林延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潘荣祥,林延良,王永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069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镇香茗街。负责人:叶建强,系该社主任。被告:潘荣祥,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延良,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永泽,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与被告潘荣祥、林延良、王永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于2017年6月1日以潘荣祥、林延良、王永泽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