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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臧富强与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富强,陈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648号原告臧富强,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陈林,男。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臧富强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 格书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