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爱芳、陈水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芳,陈水凤,章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周爱芳,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陈水凤,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章正华,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周爱芳申请执行陈水凤、章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水凤、章正华应支付申请人周爱芳案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院经财产调查,除冻结工资账户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陈水凤、章正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1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少波审 判 员 胡建民代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