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5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曾祥成申请执行聂华军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成,聂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5022号申请执行人曾祥成,男,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聂华军,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曾祥成与被执行人聂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祥成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聂华军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2016年12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它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聂华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聂华军尚欠申请执行人曾祥成8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50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张再洪执行员 黄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小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