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秋云与ELAINEXU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秋云,ELAINEXU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秋云,女,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沛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ELAINEXU(中文名:徐逸琳),女,1993年2月17日出生,住VANCOUVER,BC,V5R6H7。上诉人徐秋云因与ELAINEXU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8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秋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秋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秋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6.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8.15元,由上诉人徐秋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梁芳审判长 徐树良审判员 赵 静审判员 姜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丹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