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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575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被告:韩某,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徐明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