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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统伟与张令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统伟,张令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509号原告:赵统伟,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张令涛,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统伟与被告张令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统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