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周大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周大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明江,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周大先,女,1932年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周大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房屋、银行、车辆、工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45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9450元及利息。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53执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静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