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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熊文英与李永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英,李永碧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270号原告:熊文英,女,1949年9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梅,系原告熊文英之女。被告:李永碧,女,1955年8月10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昭钦,系被告李永碧之子。原告熊文英与被告李永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敖选奎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文英负担。审判员  敖选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