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苏晓军与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军,刘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654号原告:苏晓军,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刘金宝,男,4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军诉被告刘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晓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晓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苏晓军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