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2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明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2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明某,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明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婚生女李欣妍抚养费9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明某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目前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计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6)鄂0103执2109号案由: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明某被执行人李某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方红斌2017-6-13校对人(即主审人):方红斌拟印份数:8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