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党尚武与王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尚武,王小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524号原告:党尚武。被告:王小川。原告党尚武与被告王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尚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川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420元及其未付的利息8134元(按照月息2%计算至起诉之日),以上本息合计33554元;2、判令被告另外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还清该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12日从原告处借得钱款共计25420元用于归还个人平安信用卡欠款,双方约定月息2分,以上借款均有借据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本息,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原告所举证有:1、借条;2、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3、平安银行卡复印件。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18时24分,原告招商银行账户(户口号码622××××)支出金额25420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路支行出具的原告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该笔交易的客户摘要栏显示“直付通在双向类客户的交易(买卖)”、对手信息栏显示“待清算中间业务平台直付通业务资金”。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主要载明:今借原告人民币现金25420元,月息2分。原告称,被告的案涉平安银行信用卡欠钱向其借钱还款,其通过支付宝中的信用卡还款直接向被告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还款25420元,借钱后被告未向其还过款,也未支付利息,原告诉请的利息是按照借条约定的月息二分,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25420元,提交借条及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为据,依据原告陈述,被告平安银行信用卡欠钱向其借钱还款,其通过支付宝中的信用卡还款直接向被告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还款25420元,借钱后被告未向其还过本息,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结合原告陈述及举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二分,未约定还款时间,现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党尚武借款2542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元,公告费24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楠楠审 判 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喻桂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怀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