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明辉、吕前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明辉,吕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周明辉,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谢一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吕前进,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谢一矿待岗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申请执行人周明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前进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