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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明辉、吕前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明辉,吕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周明辉,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谢一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吕前进,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谢一矿待岗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申请执行人周明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前进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