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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龙业与鲁军、淮南市六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龙业,鲁军,淮南市六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760号原告:程龙业,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鲁军,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淮南市六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华,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组织机构代码:713993954。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宣义俊,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850225214。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龙业诉被告鲁军、淮南市六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龙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军、淮南市六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龙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薛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