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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任三楞与山西省原平市恒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三楞,山西省原平市恒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481号原告:任三楞,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山西省静乐县。委托代理人:刘春,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世嘉,内蒙古战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原平市恒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法定代表人:罗树海,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三楞诉被告山西省原平市恒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三楞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三楞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三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任三楞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艳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