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七台河市金沙农场与被上诉人刘乐贤、刘加海、刘佳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河市金沙农场,刘乐贤,刘加海,刘佳丹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金沙农场。法定代表人:XX,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黑龙江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乐贤,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金沙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加海,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佳丹,女,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上诉人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泉,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七台河市金沙农场因与被上诉人刘乐贤、刘加海、刘佳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七台河市金沙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和被上诉人刘乐贤(未出庭)、刘佳丹(未出庭)、刘加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刘乐贤、刘加海、刘佳丹是不同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及法律事实,不是必需的共同诉讼,不应共同处理,三被上诉人是否属于安置费补偿对象值得商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七台河市金沙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旭辰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迟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焉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