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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9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农业局与被告赵家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农业局,赵家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9526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农业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北街18号。法定代表人:罗潮海,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贵,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家权,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农业局与被告赵家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农业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农业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农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农业局负担。审 判 长  邵晓瑞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黎庆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