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包金元、陈浩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金元,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包金元,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证件号码413028197210216094。被执行人陈浩,地址景县。申请执行人包金元与被执行人陈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7民初16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包金元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浩。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浩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陈浩在收入元至本院(户名:;帐号:,开户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