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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东俊一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俊一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560号之一原告:广东俊一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园西路。法定代表人:王耀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钰明,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伦,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工业区顺园西路。法定代表人:周迪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俊一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俊一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俊一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47.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俊一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