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永富、马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富,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富,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马龙,男,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刑初1291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赔申请执行人陈永富现金2839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2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永富以被执行人马龙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刑初129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家 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