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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蒋侃侃与王武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侃侃,王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65号申请人:蒋侃侃,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王武涛,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3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武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王武涛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