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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执复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25庄连付与吴怀干、吴建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荣,庄连付,吴怀干,吴建西,邱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复25号复议申请人:吕金荣,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庄连付,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吴怀干,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吴建西,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执行人:邱守花,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沭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沭阳法院)在执行庄连付与吴怀干、吴建西、邱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吕金荣提出执行异议。沭阳法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苏1322执异44号之一执行裁定。吕金荣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吕金荣向沭阳法院提出异议称:申请执行人庄连付与被执行人吴怀干、邱守花、吴建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查封的沭阳县颖都家园38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系其与邱守花夫妻唯一共有房产。邱守花为吴怀干担保借款,其并不知情,该债务属于邱守花个人债务。请求法院撤销(2014)沭执字第2877号裁定,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庄连付答辩称:异议人陈述不是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被执行人吴怀干答辩称:请求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沭阳法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庄连付与被执行人吴怀干、吴建西、邱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沭阳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沭民初字第0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怀干归还庄连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吴建西、邱守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吴怀干、吴建西、邱守花未能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庄连付申请,沭阳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沭阳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沭执字第28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邱守花名下位于沭阳县沭城街道颖都家园小区38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2016年4月11日,沭阳法院作出(2014)沭执字第28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涉案房屋予以公开拍卖,责令被执行人及房屋实际占有人限期迁出被执行房屋。后吕金荣向沭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异议人吕金荣与被执行人邱守花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异议人吕金荣与被执行人邱守花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其唯一住房。沭阳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中,异议人吕金荣提出,涉案房屋系其家庭成员的唯一住房,但根据房屋现有面积,超出异议人和被执行人及其被扶养人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居住面积,且申请执行人庄连付亦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故法院裁定拍卖涉案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及房屋实际占有人限期迁出被执行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异议人吕金荣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吕金荣的异议请求。吕金荣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沭阳法院(2017)苏1322执异44号之一执行裁定,停止执行吕金荣与邱守花共同所有的沭阳县颖都家园38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理由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只能适用于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情形,吕金荣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不是被执行人;二、吕金荣提出异议的理由是涉案房屋系其全家唯一住房,沭阳法院不能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就错误裁定驳回吕金荣的异议请求,这损害了吕金荣及其扶养人员的居住权;三、邱守花在本案中只是担保人,所欠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实际借款人吴怀干完全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先执行其财产。庄连付答辩称:一、涉案房屋系吕金荣与邱守花共同所有,但庄连付已明确表示对吕金荣所有的部分不予执行,现吕金荣已经在沭阳法院另行起诉该案;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庄连付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或者先提供该部分租金,以保障吕金荣及其扶养人员的居住权,因此,沭阳法院执行异议裁定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吕金荣的复议申请。对于沭阳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时,应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等利害关系人以被执行房屋系唯一住房不能执行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吕金荣以唯一住房不能执行为由向沭阳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庄连付已明确表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或先提供该部分租金,故沭阳法院裁定驳回吕金荣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对于吕金荣提出应先执行吴怀干财产的请求,因邱守花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沭阳法院可以依法执行邱守花所有的财产,故吕金荣的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金荣的复议申请,维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2执异44号之一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淮成审判员  庄业富审判员  吴军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 雨附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7页/共9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