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立平与张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平,张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995号原告:姜立平,男,197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被告:张力明,男,197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平与被告张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立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立平以找不到被告张力明,无法提供准确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立平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