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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立平与张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平,张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995号原告:姜立平,男,197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被告:张力明,男,197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平与被告张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立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立平以找不到被告张力明,无法提供准确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立平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