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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勇、隆元聪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元聪,彭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4刑初5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勇,男,200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被告人隆元聪,男。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勇、隆元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6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勇、隆元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5月间,被告人彭勇、隆元聪因收账、打架等事与被害人温某产生矛盾。2011年6月6日19时许,彭勇、隆元聪在威远县严陵镇桂花街中段一电玩城遇到被害人温某,二人将温某叫至街边理论,后彭勇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温某大腿及腹部等位置捅伤,隆元聪用随身携带的电棒敲击温某。作案后,二人逃离现场。温某伤愈后外出打工,于2016年7月回到威远县并到公安机关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民警随即带其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温某全身多处刀刺伤属于轻伤。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彭勇、隆元聪为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彭勇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隆元聪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底,被告人彭勇、隆元聪因帮他人收账遭到被害人温某阻扰产生矛盾,在案发的前几天双方借收账之事邀约在威远县严陵镇东风路堰塘边斗殴未果。2011年6月6日19时许,彭勇、隆元聪在威远县严陵镇桂花街中段一电玩城遇到被害人温某,二被告人以收账之事将温某叫至街边理论,后彭勇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温某大腿及腹部等位置捅伤,隆元聪用随身携带的电棒敲击温某。案发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温某伤愈后外出打工,于2016年7月回到威远县并到公安机关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民警随即带其进行伤情鉴定。经威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温某全身多处刀刺伤属于轻伤。另查明,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彭勇、隆元聪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温某医疗费用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2016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威远县严陵镇一网吧内抓获被告人隆元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彭勇于2016年9月13日自动到威远县公安局严陵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彭勇200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数罪并罚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隆元聪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和立案侦查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勇和隆元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隆元聪被抓获到案的情况和被告人彭勇自首的情况,以及被害人温某的伤情鉴定结论。4、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川省五马坪监狱罪犯出监鉴定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彭勇系累犯,被告人隆元聪有吸毒前科。5、威远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资料、病情证明书、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温某2011年6月因刀伤住院的事实。6、被害人温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6月6日下午我在威远县严陵镇桂花街兄弟电玩城打游戏,“小飞”找我有事便随他出游戏厅,刚聊几句“小飞”用匕首捅我的大腿,我去抢匕首,“聪娃”就逮住我的手,用电棒电我,我又被“小飞”捅了几刀,我把刀抢过来,他们就跑了,后来我被送到医院。之前我帮朋友的忙和“小飞”、“聪娃”在东风路的堰塘边约过架,把“小飞”砍跑了。我在伤好后就外出务工。7、被告人隆元聪的供述,供述2011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5、6点钟的时候,我和彭勇到威远县严陵镇桂花街兄弟电玩城叫“温小四”出来,刚聊了几句,“小飞”就用刀往“温小四”的大腿上捅,我用电棒往“温小四”身上敲了几下,后“小飞”又往“温小四”大腿上捅了几刀,我们就跑了。因为以前我和“小飞”帮人收账,“温小四”帮对方不拿钱给我们,就产生了矛盾,在砍伤“温小四”的前几天,我们双方因收账的事情还在严陵镇东风路约架。8、被告人彭勇的供述,供述2011年的一天下午,我接到隆元聪的电话称在威远县严陵镇桂花街兄弟电玩城遇到了“温小四”,我到游戏厅约“温小四”出来理论,理论了几句,我用匕首朝“温小四”大腿捅去,隆元聪拿电棒往“温小四”身上杵,我拿刀又捅了“温小四”几下,“温小四”把匕首抢过去之后,我们就跑了。之前我帮别人收账,遭到“温小四”阻挡产生矛盾,还因此在东风路堰塘边约了一次架,没有打起来,我记恨“温小四”并与隆元聪商量要找“温小四”理论收账的事,说不好就收拾他。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温某全身多处刀刺伤属于轻伤。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隆元聪、彭勇辨认被害人温某的过程。1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彭勇、隆元聪辨认案发现场的过程。12、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彭勇、隆元聪共同赔偿被害人温某的事实。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系本案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勇、隆元聪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勇、隆元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隆元聪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隆元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勇、隆元聪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温某的医疗费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勇、隆元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彭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隆元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二、被告人隆元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隆元聪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茜人民陪审员  叶洪人民陪审员  刘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莉附有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