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8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奕扬货架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世纪和隆生鲜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奕扬货架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世纪和隆生鲜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8933号原告:厦门奕扬货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北里282号603室之四。法定代表人:刘奕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世纪和隆生鲜超市,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光路**号西南之五店面。经营者:陈钦彬。原告厦门奕扬货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扬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世纪和隆生鲜超市(以下简称世纪和隆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奕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纪和隆超市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奕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世纪和隆超市支付货款48000元;2.判令世纪和隆超市自奕扬公司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奕扬公司为世纪和隆超市装配货架。货架配置完成后,世纪和隆超市如期开业,但未如期与奕扬公司结算。2016年3月24日,世纪和隆超市书面确认尚欠奕扬公司货架款48000元未付。奕扬公司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世纪和隆超市未作答辩。奕扬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奕扬公司进行了举证。世纪和隆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对奕扬公司提交的发货清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世纪和隆超市向奕扬公司购买货架等商品。2016年3月24日,陈钦彬在发货清单中确认“付20000,差48000未付”。至今,世纪和隆超市尚欠货款48000元,奕扬公司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奕扬公司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奕扬公司与世纪和隆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世纪和隆超市应依约支付货款。世纪和隆超市至今尚欠奕扬公司货款48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奕扬公司要求世纪和隆超市支付尚欠货款4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世纪和隆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世纪和隆生鲜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奕扬货架有限公司货款4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世纪和隆生鲜超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世纪和隆生鲜超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晋勇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人民陪审员 邹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苏建宏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