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春、湖州必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胡国梁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湖州必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胡国梁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911号?原告:陈春,男,1983年3月9日,汉族,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朱玲玲,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必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高富路398号7幢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春,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胡国梁,男,1983年1月29日,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受理原告陈春与被告湖州必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国梁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撤回对被告湖州必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胡国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春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瑞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