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6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邵宪波与吴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宪波,吴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06民初29号原告:邵宪波,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吴春林,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原告邵宪波与被告吴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2月13日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春林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吴春林给付欠款38300.00元:2.被告吴春林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吴春林于2015年6月3日在原告邵宪波处借款人民币983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6月18日还清,但被告只还款60000.00元,现尚欠原告人民币38300.00元,至今未还,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吴春林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吴春林于2016年6月3日出具的欠条一张。意在证明:被告吴春林在原告邵宪波处借款98300.00元。证据二、伊春市公安局翠峦分局翠阳派出所调查报告一份,意在证明:吴春林,男,1969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6901082214,是该辖区卫星委21组居民,该人于2015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认证意见,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吴春林于2015年6月3日在原告邵宪波处借款人民币983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6月18日还清,但被告只还款60000.00元,现尚欠原告人民币383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并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应偿还欠款。原告自认被告已给付其600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383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可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83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春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邵宪波人民币38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吴春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翠民审 判 员  杨树力人民陪审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力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