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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杨同奕、关文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杨同奕,关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221-3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文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同奕,男,汉族。被执行人关文涛,女,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潼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同奕、关文涛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同奕、关文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同奕、关文涛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关文涛处执行回案款140769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王平。下余案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关文涛名下位于站北路32号轻工小区后楼中单元402号房及工资。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3)潼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平发现被执行人杨同奕、关文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