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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亚萍与方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萍,方中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2700号原告:赵亚萍,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应立浩,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中民,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赵亚萍为与被告方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中民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方中民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亚萍的委托代理人应立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中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被告方中民向原告赵亚萍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对利息未作约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赵亚萍多次催讨,被告方中民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中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亚萍借款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方中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璎人民陪审员  单万荣人民陪审员  俞日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