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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重庆与被告吴蓓、田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重庆,吴蓓,田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16532号原告王重庆,女,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吴蓓,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田强,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重庆与被告吴蓓、田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重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蓓、田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重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偿还其垫付的款项150911.7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9日,被告田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田强向浙商银行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由其与被告吴蓓对上述借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蓓与田强系夫妻关系,后两人失踪,无法取得联系,其不得不代为偿还了田强所欠银行的借款本息。被告田强、吴蓓未答辩。本案原告王重庆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个人循环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浙商银行还款通知书、浙商银行付款通知、浙商银行扣收利息支出单、结婚证。被告田强、吴蓓未提交证据。原告王重庆提交的个人循环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浙商银行还款通知书、浙商银行付款通知、浙商银行扣收利息支出单、结婚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田强、吴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放弃了一审期间的举证和质证的抗辩权利。本院对王重庆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9日,被告田强(借款人)、被告吴蓓(保证人)、原告王重庆(保证人)与案外人浙商银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田强向浙商银行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借款利率按照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2016年11月25日,浙商银行下达还款通知书,要求田强归还2015年8月19日发放,于2016年11月27日到期的贷款。同日,王重庆向浙商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49168.36元及利息1743.38元,共计150911.74元。吴蓓与田强于2015年1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田强未能按期归还浙商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导致王重庆作为连带保证人代田强向浙商银行共计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0911.74元。王重庆在归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田强进行追偿。故对原告王重庆要求被告田强偿还150911.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案涉借款发生于吴蓓与田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故吴蓓应对涉案债务在其与田强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有限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重庆款项150911.74元。二、被告吴蓓对上述债务在与被告田强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3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78元,由被告田强、吴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闫立海代理审判员  马 芳人民陪审员  张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袁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