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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魏文秀、刘梦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文秀,刘梦迪,唐新玲,FENGYANLONG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秀,女,汉族,1930年5月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梦迪,男,汉族,1993年1月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第三人:唐新玲,女,汉族,1972年1月3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第三人:FENGYANLONG(封彦龙),男,1965年7月生,加拿大公民。上诉人魏文秀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魏文秀上诉称,本案案由应为合同转让权利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履行协助义务,将坐落于农业东路109号院19号楼东1单元15层40号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