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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福田与靳冬、姜国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田,靳冬,姜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田,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靳冬,女,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姜国志,男,汉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靳冬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明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