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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春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01号被执行人:李春平,男,1961年1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天津市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春平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李春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春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30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春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武 静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莫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