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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联升广场尚志厅贵仁义内衣店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联升广场尚志厅贵仁义内衣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2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法定代表人:郑波,现任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苑馨,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联升广场尚志厅贵仁义内衣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联升广场。经营者:王杰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传卫,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该店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号盛达公寓**层*室。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联升广场尚志厅贵仁义内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 征审判员 杨宝鑫审判员 杨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