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良美与聂静威、宋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良美,聂静威,宋真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218号原告:高良美,男,1939年5月29日出生,满族,系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聂静威,男,57岁,汉族,退休人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宋真君,男,56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高良美与被告聂静威、宋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高良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良美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高良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玉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