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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良美与聂静威、宋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良美,聂静威,宋真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218号原告:高良美,男,1939年5月29日出生,满族,系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聂静威,男,57岁,汉族,退休人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宋真君,男,56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高良美与被告聂静威、宋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高良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良美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高良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玉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