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秦峰与李梅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峰,李梅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9080号原告秦峰,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梅玲,女,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上列原告秦峰(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梅玲(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完成与原告的车辆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该车辆自2015年6月6日以后违章罚款及事故赔偿金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车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自愿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发动机号:AF9F01800、车架号:LVVDA11AX9D201203)的奇瑞牌汽车出售给被告,车款总价为18000元,全款支付。自2015年6月6日11时4分起,以前违章由原告承担,以后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一切将该车过户于被告的手续,并保证车辆可以顺利过户给被告,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过户,过户费由被告承担。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该车辆登记所有人显示为原告秦峰。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车辆价款,原告已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但因被告原因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本院,酿成本诉。本院认为,原告将其所有的豫A×××××(发动机号:AF9F01800、车架号:LVVDA11AX9D201203)号奇瑞牌汽车出售给被告,被告已向原告全额支付车辆价款,原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在一个月内将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但因被告原因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原告将涉案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该车辆自2015年6月6日以后违章罚款及事故赔偿金200元,因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梅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秦峰将车牌号为豫A×××××(发动机号:AF9F01800、车架号:LVVDA11AX9D201203)的奇瑞牌汽车过户至被告李梅玲名下。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告李梅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房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