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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国真与姜文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国真,姜文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特3号申请人:金国真,女,194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平,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文玲,男,194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申请人金国真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姜文玲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申请人金国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国真以“我想带被申请人姜文玲住院看看”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国真撤诉。审判员 吴 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凡瑞 来自